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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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抚养权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4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65次举报
2026-08-14

离婚纠纷的审理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是极其重要一环。近日,杭锦旗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子女意愿审查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深入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原则,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方位守护。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女)与被告訾某(男)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离婚本身无异议,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10周岁婚生女小林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经查,小林自出生后便长期随被告父母(祖父母)在杭锦旗共同生活、就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作息、学习环境及深厚的情感依赖;而原告何某长期在外省工作生活,与小林存在地理阻隔,难以及时履行直接抚养、陪伴义务;而被告訾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则处于服刑状态,暂时完全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客观能力。双方均主张直接抚养小林,但都存在显著的现实障碍,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最大限度保障小林的健康成长,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难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遵循,打破“抚养权仅在父母双方之间选择”的传统思维,结合案件特殊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司法审查与利益衡平,重点围绕三方面因素开展裁量工作:

尊重子女真实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考虑到小林的年龄特点与心理状态,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官在无母亲和祖父母在场、轻松舒适的环境中对其进行单独询问,全程规范记录询问过程、留存相关笔录,确保其意愿表达的自愿性、真实性。经询问,小林明确表示希望继续维持现有生活状态,不愿改变生活环境,继续与祖父母共同生活,该意愿成为裁判的核心事实依据。

审查父母抚养能力: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父母双方平等享有并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全面审查双方的抚养条件与能力。综合认定,原告何某跨省分居的现状,若判决其直接抚养,将导致小林脱离熟悉的生活学习环境,面临转学、适应新环境等多重问题,不利于其成长连续性;被告訾某因服刑无法亲自照料子女,短期内无直接抚养可能,双方均无法及时履行直接抚养义务。

评估抚养安排可行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精神,主动征询小林祖父母的意见,确认其具备充足的时间、精力和经济能力,愿意继续承担小林的照料、教育职责。虽然訾某因监禁短时间内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但其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可以作为其直接抚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所以,维持现有抚养状态,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小林生活、学习的稳定性,减少家庭变故对其造成的心理创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的最优选择。

综合上述考量,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何某与訾某离婚;被告訾某服刑期间,婚生女小林由其祖父母负责照料日常生活、督促学习;被告訾某自出狱之日起,立即履行对小林的直接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同时,判决何某需按时足额支付小林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为止;何某依法享有对小林的探望权,訾某及祖父母应予以积极配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婚姻法之家)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