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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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诉李某甲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5次举报
2026-07-31

李某、刘某诉李某甲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子女四人,均已成年。刘某因病瘫痪,李某已83岁高龄,无力照顾刘某起居。李某、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四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养老院费用,并要求子女每月探望。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作为子女,应当对父母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及时照顾和护理患病的父母并提供医疗费用。人民法院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及开展多方工作,妥善制定了两位老人的养老方案,并综合考虑四子女的赡养能力,判决:刘某的养老院费用和医疗保障费每月2700元,由李某甲承担一半,其他三子女分摊另一半,四子女每月各探望两次;李某的居家赡养费每月300元,李某甲承担一半,其他三子女分摊另一半并轮流照顾。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为了能让老人既老有所养,又不伤害其与子女之间感情,人民法院多次与老人及其子女沟通,组织其子女到村委现场调解,最终对养老机构的选择、赡养费、子女探望、老人生活起居照顾等形成了妥善方案,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孝老爱亲、老有所养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