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李某华某经介绍相识,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华某收到李某彩礼160000元,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李某起诉要求华某返还80%彩礼。
一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某明显不公平,故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