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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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出借资金从何而来?其经济状况如何?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40次举报
2026-04-24


原告的出借资金从何而来?其经济状况如何?

发问自的:审查出借资金的合法性,并初步筛查是否存在“转贷牟利”行为。法官需确认资金是否为出借人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对于大额借款,法官会结合原告的职业、收入等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出借能力。若资金来源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再行转贷的,该借贷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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