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法官发问原告的职业是什么?与被告的关系是什么?
发问目的:法官旨在从源头上审查借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通过询问原告的职业、经济状况,结合借款次数、频率、金额等,初步判断其是否为未经批准的、以营利为自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职业放贷人”。
其次,通过了解双方关系(是亲发、同事,还是素不相识的中介介绍),可以辅助判断借贷是基于熟人间的信任互助,还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经营性放贷。这关系到借贷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职业放贷行为可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导致合同无效。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