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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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法官发问原告的职业是什么?与被告的关系是什么?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26次举报
2026-04-24


民间借贷案件法官发问原告的职业是什么?与被告的关系是什么?

发问目的:法官旨在从源头上审查借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通过询问原告的职业经济状况,结合借款次数、频率、金额等,初步判断其是否为未经批准的、以营利为自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职业放贷人”。

其次,通过了解双方关系(是亲发、同事,还是素不相识的中介介绍),可以辅助判断借贷是基于熟人间的信任互助,还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经营性放贷。这关系到借贷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职业放贷行为可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导致合同无效。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