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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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40次举报
2026-04-24


最高院: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对方在庭审结束后作为反驳证据补交证据,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法院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不接受的,属于适用法律有误。

《民法典》第851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技术开发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内容繁杂,且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了特定类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该特定类型合同,确实存在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等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如果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