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诉讼请求能否再次起诉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出现“新的事实”。“新的事实”应为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判决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因证据不足而未被支持的诉讼请求已经经过实体审理,若无新的事实发生,仅是发现新证据,并不属于“新的事实”,不符合另行起诉的条件,构成重复起诉。
三实务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因发现新证据再次起诉,是否符合再次起诉的条件?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否定说认为:该情形不符合再次起诉条件,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其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质审理,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程序上应当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而不是就已经审理且作出裁判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肯定说认为:该情形符合再次起诉条件,不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在原审判决中败诉的原因是证据不足,在存在新证据的情况下,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出发,应当给予当事人重新起诉的机会,以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赞同否定说。首先,就学理角度而言,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不同,驳回起诉后可以另行起诉的原因在于,法院本身并未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判断。但在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已经就案件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该判决存在既判力,应当成为规范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准则,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提出争议、不能提出与之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能做出与之相矛盾或者抵触的判断。因此,驳回诉讼请求后,当然无法另行起诉。其次,从程序上讲,不支持另行起诉不代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忽视,如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当事人完全可以提起再审或申请抗诉,该途径同样能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益。最后,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给予当事人重新起诉的机会实质上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削弱,将降低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
律师建议
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全面、及时地举证,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败诉,若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又发现新证据,应审慎判断是否属于“新的事实”。如果仅为对原有证据的补充或提交原本能够调取而未调取的证据,原则上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非另行起诉,以免被认定为重复起诉导致程序空转。
五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