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案件,纠纷产生原因主要包括有冒名型、挂名型、控制权变动型、离职退出型等未进行变更登记等。其中,离职退出型最为常见,即当法定代表人主动辞任,与公司已无任何实质关联,但公司却消极或拒不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因无法通过自力救济完成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涤除登记,而陷入面临持续诉讼或执行失信等法律风险的困境。此时,法定代表人为摆脱困境,只能选择以诉讼方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新《公司法》第10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制度,直接赋予了已辞任法定代表人的退出路径,避免了只要一经工商登记就很难脱钩的情形。
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法定代表人只能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也就是说,一旦执行董事、经理离职、卸任或被解除职务,那么其所兼任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视为同时辞去。
另外,根据新《公司法》第7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的辞职本身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辞职的书面意思表示送达给公司即可,无须公司同意或者批准。那么,既然董事或经理的辞任无需公司同意,作为相对附属性的法定代表人辞任当然也无需征得其他主体同意。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