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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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日起,民企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追诉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全面统一。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4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442次举报
2026-04-14


民营高管:自5月1日起,不用考公,也能享受“公务员待遇”——法释〔2026〕6号新规解读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条司法解释,将彻底改变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刑事风险格局,用一句形象的话说就是:民营高管、企业核心人员,不用考公务员,也能享受和国家工作人员完全一样的职务犯罪的追责“待遇”。

长期以来,在职务犯罪认定上,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一直实行“双重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数额,普遍参照对应公职人员罪名的五倍、二倍执行。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宽松空间,也让不少民营从业者产生错觉:只要数额不是特别巨大,即便利用职务之便捞好处、占公款、挪资金,也不容易构成犯罪。

而此次新规,直接终结了这一局面。从5月1日起,民企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追诉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全面统一。

简单说:职务侵占,不再参照贪污罪5倍标准;挪用资金,不再参照挪用公款罪2倍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直接对标受贿罪。

 

企业人员入罪门槛大幅降低,量刑尺度同步收紧。过去够不上刑事立案的行为,今后直接构成犯罪;过去量刑较轻的数额,今后刑期明显提高。所谓“公务员待遇”,不是福利,而是同等严厉的刑事追责、同等严格的廉洁义务、同等刚性的法律红线

需要注意的时效效力问题,该新规自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仅适用于 5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行为

目前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理中的案件,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 原则,原则上仍应适用行为时的旧标准。

这意味着:正在办理的旧案,不会因5 月 1 日新规施行而自动提高量刑、改变定性;但自 5 月 1 日起,所有新发生的行为,将直接适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完全统一的严格标准

新规的出台,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既是法治信号,也是强烈警示。以往被视为“行业惯例”“小节问题”的行为,比如收受回扣、占用公司财物、擅自调用资金、违规接受馈赠等,在新规实施后,都可能直接触碰刑事犯罪。企业主如果疏于内控,不仅会遭受财产损失,核心员工甚至自己都可能身陷刑事风险。

此次司法解释,本质上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在腐败与职务违法面前,国企与民企不再有身份差别,公职人员与民企从业者不再有追诉落差。平等保护,意味着平等追责;同等保护,意味着同等约束。

在此提醒所有民营企业主、高管及从业人员:自5月1日之后,切勿再抱有“民企贪腐处罚轻”的侥幸心理。务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开展廉洁警示教育,规范财务审批与资金使用,对高风险岗位严格监督。对已经存在的历史问题,应尽早自查、自纠、主动退缴,及时寻求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

法治时代,没有特殊身份,只有统一底线。不考公,也能享受“公务员待遇”——这句话不好笑,且很严肃。

守住职业底线,才能守住人身自由。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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