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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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 见面礼聘金,分手时可主张返还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4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83次举报
2026-04-14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

分手时可主张返还
典型情况
购房款、购车款、创业资金:金额较大,且转账时双方有结婚计划;

● 彩礼性质的转账:如按当地习俗给付的“见面礼”“聘金”,即便没有明确说是彩礼,若有证据证明是为了结婚而给付,也可认定为婚约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类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结婚是赠与的条件,若分手导致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