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犯罪一案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致:**********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高金宽律师担任******涉嫌诈骗犯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针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对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犯罪嫌疑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嫌疑人******不是犯罪方法的设计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起到辅助或次要作用,由此可见,******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第二,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属坦白。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不存在拒捕情形,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现实悔罪表现。
犯罪嫌疑人******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非常悔恨,承诺今后绝不做任何违法违规的事情。在案件处理上,******认罪认罚,且愿意尽最大努力退赔退赃,弥补造成的违法后果,不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及人身危险性,更没有再犯的危险。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具有现实的悔罪表现,无再犯可能性,具有教育改造的基础和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请求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律师
年 月 日
联系人:高金宽 律师
电话:1842303154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南路10号重庆涉外商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