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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一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发布者:高金宽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7893人看过


******涉嫌诈骗犯罪一案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致:**********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高金宽律师担任******涉嫌诈骗犯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针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对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犯罪嫌疑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嫌疑人******不是犯罪方法的设计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起到辅助或次要作用,由此可见,******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第二,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属坦白。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不存在拒捕情形,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现实悔罪表现。

犯罪嫌疑人******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非常悔恨,承诺今后绝不做任何违法违规的事情。在案件处理上,******认罪认罚,且愿意尽最大努力退赔退赃,弥补造成的违法后果,不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及人身危险性,更没有再犯的危险。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具有现实的悔罪表现,无再犯可能性,具有教育改造的基础和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请求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律师

年    月    日

联系人:高金宽 律师

电话:1842303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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