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秋香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伤员工如何维权?

发布者:章秋香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1日|分类:工伤赔偿 |671人看过

工伤员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在我国人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的今日,特别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在法律上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用人的成本也在节节攀升,于是存在了一批视法律如儿戏的规模较小的建筑安装类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遇到劳动纠纷时,尤其遭遇工伤之时就出现了维权困难的局面。2014年5月14日,来自云南的李孟廷在为上海贯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时摔伤,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但公司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导致李孟廷无奈之下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最终获得了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溧水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上海贯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李孟廷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211458元,目前公司没有提出上诉,李孟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案件评析】

本案的重点是:1,在没有任何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工伤?2,在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工伤员工如何获得充分的赔偿?

李孟廷虽在上海贯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但工作期间,单位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甚至连他的同事都不愿意为其出具证人证言。在申报工伤时,有一个必须条件就是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但鉴于李孟廷的情况根本提供不了任何与上海贯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于是我们着手收集这方面的证据,首先尝试与该公司其中一个股东以发短信的方式协商李孟廷的赔偿事宜,幸运的是对方给出了回应,于是我们将这部分证据固定下来,同时也找到了李孟廷的一位一起在上海贯群工作的同乡作证,证明受伤过程,将这两份证据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提交给了认定工伤的部门,最终取得了该部门的认可,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为其维权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5年6月1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孟廷致残程度为九级,于是我们向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三十三条旧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检查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 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第三十六条办法所称本人工资,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从难以安排工作时起算外,应当从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为起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裁决单位向李孟廷支付工伤赔偿款211458元,后单位不服该裁决向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溧水区人民法院仍然判决单位向李孟廷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211457.72元,目前该单位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李孟廷的工伤赔偿案自发生事故之日起经历了1年多的时间,终于得到了切实的维护,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为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工伤员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在我国人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的今日,特别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在法律上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用人的成本也在节节攀升,于是存在了一批视法律如儿戏的规模较小的建筑安装类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遇到劳动纠纷时,尤其遭遇工伤之时就出现了维权困难的局面。2014年5月14日,来自云南的李孟廷在为上海贯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时摔伤,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但公司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导致李孟廷无奈之下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最终获得了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溧水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上海贯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李孟廷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211458元,目前公司没有提出上诉,李孟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案件评析】

本案的重点是:1,在没有任何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工伤?2,在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工伤员工如何获得充分的赔偿?

李孟廷虽在上海贯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但工作期间,单位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甚至连他的同事都不愿意为其出具证人证言。在申报工伤时,有一个必须条件就是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但鉴于李孟廷的情况根本提供不了任何与上海贯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于是我们着手收集这方面的证据,首先尝试与该公司其中一个股东以发短信的方式协商李孟廷的赔偿事宜,幸运的是对方给出了回应,于是我们将这部分证据固定下来,同时也找到了李孟廷的一位一起在上海贯群工作的同乡作证,证明受伤过程,将这两份证据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提交给了认定工伤的部门,最终取得了该部门的认可,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为其维权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5年6月1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孟廷致残程度为九级,于是我们向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三十三条旧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检查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 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第三十六条办法所称本人工资,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从难以安排工作时起算外,应当从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为起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裁决单位向李孟廷支付工伤赔偿款211458元,后单位不服该裁决向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溧水区人民法院仍然判决单位向李孟廷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211457.72元,目前该单位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李孟廷的工伤赔偿案自发生事故之日起经历了1年多的时间,终于得到了切实的维护,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为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