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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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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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分局是否有权作出行政强制行为

发布者:王卫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复议 |1117人看过

对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如何维权?

近日某律师向我咨询这么一个法律问题:台州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针对张先生作出一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因张先生的土地已经被省政府批准征收,张先生至今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责令张先生限期十五日内移交土地,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六十日之内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xx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该律师办理案件时存在两个疑点1、该国土资源分局作是否具有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权限?2、对待该行政行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实施,可见实施行政强制的单位,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行政法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故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该行政行为;但在此处要注意以下,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分局,虽然属于分局但在编制上却属于区县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这些国土资源分局是有权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的。区分国土资源分局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强制,关键问题就是查看其《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区分其是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还是属于县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如何处理第二个问题呢,在行政复议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故本案中,如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是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诉讼方面,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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