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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纠纷 法院应当受理

发布者:王卫洲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3879人看过

案件描述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立民终字第0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梅桂花,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湖堤村8组村民。

上诉人梅桂花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常鼎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湖堤村民委员会(下称湖堤村)获得修高速公路土地补偿费后,未决定实质分配方案,梅桂花诉请湖堤村、湖堤村8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对梅桂花的起诉,不予受理。

裁定后,梅桂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曲解上诉人的诉请,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修二广高速公路,征用了湖堤村部分集体土地,2010初,征收机关将征收补偿费支付给湖堤村。2010年12月,湖堤村召开该村8村民小组22户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了该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山林、土地调整方案,对此方案,梅桂花等三户不同意,梅桂花提起撤销湖堤村和该8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判令湖堤村、8村民小组为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青苗补偿费的诉请,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梅桂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

二、 指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 杰

审判员:姚敦贵

审判员:徐维海

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姚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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