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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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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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博弈—— 强拆裁定下的法与权的较量

发布者:王卫洲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1644人看过

案件描述

经典博弈—— 强拆裁定下的法与权的较量

新拆迁法的出台用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似乎加强了对被拆迁人物权的保护,但地方法院为支持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裁定强制执行怎么应付,对于行政强拆可以起诉予以制止,但对于司法强拆似乎连告状的地方都没有,所以一旦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对于被拆迁人来讲维权难度远远大于行政强拆。2012年6月吉林省德惠市十位拆迁户以巧妙的方式抵制了数次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获得拆迁维权的胜利,且看他们是如何应付强制拆迁的。

吉林省德惠市王xx等10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委托我所律师王卫洲办理,接受委托时正值该市国土资源局向王xx等人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7日交出被征土地,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很有可能这是政府与法院已经协商好的处理方式,王卫洲律师代理本案后嗅觉到这将是一起抵挡强制拆迁的博弈,难度很大。

初次交锋

代理案件之后律师团立连夜进行审查,发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存在严重违法,于是立即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诉讼制止强制行为,但令人失望的是德惠市人民法院并不予受理该案件,一线希望被打破了,此时当事人心急如焚,时间紧迫律师团认为不宜与德惠法院纠缠,应立即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申请停止执行。

我们在行政复议指出: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应当首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并予以公告《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至今被申请人未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申请人有权拒绝交出被征土地;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具体情况尚未测量评估,其行政决定认定的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尚未没有进行合理补偿,故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不得强行用地等一系列实体及程序上的问题,案件受理后,自知理亏的德惠市国土资源局自行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燃眉之急得到了化解,但问题远远没有解决,王xx等深知一次强拆不成,下一次即将强拆接踵而至。

调查与出击

经查,该市国土资源局主张王xx土地房屋是被省政府《关于德惠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1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经过调查,律师发现《关于德惠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1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办理过程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征地报批前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未告知被征地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未召开听证,程序违法;此次耕地补充方案存在严重的问题,显然是张冠李戴、挪用耕地补充指标;超越国土资源部要求的市县每年控制范围于是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随时准备申请国务院进行裁决。法律程序的稳步推进当事人的物权得到了有力的保证,案件进入相持阶段,数月时间王xx的房屋没有遭遇强拆,因为在本案行政复议和最终裁决作出之前,是不能履行强制拆迁的。

奇怪诉讼和先于执行,决胜时刻

几个月的平静之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王xx等突然接到法院的传唤,于是忐忑不安的赶到法院,我们并没有向法院起诉,为什么法院会传唤我们,到了法院才知道,原来行政强拆程序走不通,该市房屋征收中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政府批准房屋征收中心拆迁王xx等的房屋为由,要求王xx排除妨碍,停止侵权,将土地房屋予以拆迁,刚接到诉状法院立刻给王xx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三日之后强制执行,收到裁定书后五日之内可以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本案不经法院判决将直接进入强制执行,补偿问题拆完再说,拆迁方做这样的安排可谓“用心良苦”,案件又进入了万分紧张的时刻,当事人与律师明白,这一次意味着决战,是最难的一次,驳倒法院的裁定即意味着问题能够合理的解决。

细心的律师一眼看出其中的问题,房屋征收中心履行发房屋征收属行政职责,本应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根本不属于民事诉受案范围更谈不上先于执行,于是律师立即起草《停止执行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直击要害,明确指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已经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本裁定违反我国基本的征地拆迁法律制度,该裁定申请主体、申请程序均均属违法;3、如果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考虑,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不具备对涉案土地房屋不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故不具备起诉资格,更不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停止侵权,拆迁房屋。《复议申请书》还表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关于违法拆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规定。由于文书完成时,法院已经休假,当事人用特快专递寄送,并在周一早晨重新亲自递交一次。

三天时间到了,该市法院没有实施拆迁方周密计划的《先于执行》,而是促使双方进行协调,由于法律的给力支持,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得到了满意的补偿,一起行政强拆、司法强拆交错压力下拆迁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法律再次战胜了权力。

附件:申请撤销强拆裁定的《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吉林省德惠市王xx等人(当事人基本情况省略)

申请事项

1、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德民初字第2055-1)。

2、停止对《民事裁定书》((2012)德民初字第2055-1)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18日,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2012)德民初字第2055-1),申请人收到裁定书之后经认真审查,发现该裁定严重违法、颠倒法律程序,如果执行将严重破坏我国征地拆迁法律秩序,人民法院如果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应当立即将其撤销,并停止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德惠法院违反最高院司法规定。

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德惠市动迁管理办公室《拆迁公告》,故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认为申请人与其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这一问题,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不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拆迁补偿争议达不成一致的,不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政程序处理,之后由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处理。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已经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被废止,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对该法的延续,两部法律规范调整的事由是一致的,本案中都是房屋拆迁达不成协议性质与最高院批复规定的情形完全相同,德惠市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更无权准予先于执行。

二、本裁定违反我国基本的征地拆迁法律制度,该裁定申请主体、申请程序均均属违法;德惠法院是在超越自己的职权。

关于征地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国有土地上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依法应当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先行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决定》之后,被征地拆迁人诉讼期间内不提起诉讼的,方可由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中德惠市人民法院擅自受理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件,属于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将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以民事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进而规避国际行政机关职权以司法方式予以取代,这是完全错误的,是性质严重的越权行为。

三、如果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考虑,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不具备对涉案土地房屋的任何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资格。

  本案中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以排除妨碍为由向法院起诉的,但是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涉案土地房屋都不具备任何权属,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自称依据《物权法》起诉,但是实际上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涉案土地房屋的物权目前还不存在任何关系。无论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规定,都不存在起诉资格。

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属于政府下设的办理房屋征收拆迁的一个部门,实际上该部门是在受政府委托行使一种行政行为, 政府下设部门行使行政职权不通过行政程序,而是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一个非常的奇怪和荒谬的行为,目前我国司法界尚未出现过这种怪事,德惠市人民法院破天荒的受理本案,并在法定节假日对申请人下达裁定,都属于极为反常的。

关于征地拆迁事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中央纪委高度重视,连续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加强规范、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没有可钻的法律空子。

德惠市人民法院和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民事强制执行来代替房屋征收所必须经过的行政程序属于将公权滥用的行为,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立即予以停止。

德惠市人民法院公然和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妄图以“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方式搞特别方式拆迁是行不通的,本案若经过审判的话上级人民法院必然会裁定驳回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起诉,该裁定若如此草率的执行将严重的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贵院若知法犯法、野蛮实施拆迁的话,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致

德惠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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