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子女可以请求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但同时必须有正当的理由。
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抚养费应当根据父母一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因此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这是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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