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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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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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截肢后,雇主注销公司逃避责任怎么办?(以法律为手段,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发布者:刘尚兵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4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邹某、吴某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林前97号租赁场地经营石材(前期未办理营业执照,汪某受伤后办理营业执照,汪某起诉后办理注销登记)2018228日,邹某、吴某雇佣汪某为其管理人员。20185221940分许,邹某、吴某需装货发往温州市农商银行,安排汪某配合叉车司机邹某源装货,由于叉有二箱石材,需一人叉一人扶箱子或观察,邹某源叫汪某察看前方情况,汪某察看后起身尚未离开时,邹某突然叉动叉车,致装满石材的货箱倾倒,压到汪某的左下肢,导致汪某左大腿离断伤。汪某伤后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0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9天,邹某、吴某支付了医疗费90592.76元。20181127日,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伤残程度为六级,住院期间属完全护理依赖,出院后属部分护理依赖,出院后护理期限评定为至义肢形成之日止,鉴定费2600元。汪某诉讼请求为:判令邹某、吴某共同赔偿汪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154793.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原告及代理人认为,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在事故中原告并无过错,二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及代理人认为,第一,原告系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应当注意安全,其发生事故是因为未注意安全导致的,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即便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二被告做生意亏损,目前负债累累,无法承担原告的损失,哪怕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也根本无力支付。

原告认为,二被告平时都开着宝马、奔驰出门,还在厦门购置了房产,根本不是没有钱的人,二被告现在又将公司注销,声称负债累累,二被告的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南安市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但被告均以公司经营失败,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经法院多次谈话,二被告才承认支付二十万元赔偿,需分期三年支付,原告认为二被告无赔偿的诚意,调解工作无法达成。

代理人认为,原告的陈述可能属实,二被告确有宝马、奔驰等车,也有可能确实在厦门购置房产,遂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赴厦门查询二被告的房产、车辆。经查询,二被告并非负债累累,而是家财万贯,二被告拥有无抵押的宝马、奔驰轿车各一辆,拥有厦门思明区房屋三套,购置价为七百多万元,据房管部门查询人员称,这些房产现在估计价值约在二千多万以上。

三、办理结果

本代理人通过调查查明邹某、吴某的真实财产状况后,邹某、吴某在证据和事实面前,认为再声称自己无钱已毫无意义,开始面对现状理性协商汪某的赔偿事宜,经南安市人民法院组强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邹某、吴某应于2019615日前再一次性赔偿汪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8.6万元,款项应汇入汪某指定的账号,若邹某、吴某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汪某有权按60万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本调解协议签订后邹某、吴某已支付的款项应予以扣除),汪某放弃对邹某、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汪某不得再就本案事故向邹某阳、吴某主张权利。

  • 四、办案总结

     侵权人在侵权事实发生后,为了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责任,伪装自己没有赔偿能力,企图给受害人强大的心理压力,逼迫受害人在赔偿问题上作出巨大的让步,以达到不赔钱或尽可能少赔钱的目的,在索赔实务中时有发生。本案中的雇主,在雇员起诉之后,很快注销公司,关闭工厂,转移设备,声称生意失败,负债累累,无力赔偿。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仍怠于履行赔偿义务,在此情况下,为了查明二被告的真实经济状况,本代理人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通过法院开出调查令,及时查明了二被告的财产状况,逼迫二被告不再撒谎,不得不面对现实,回到解决纷争的轨道上来,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今后的生活有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充分的保障。退一步讲,即使本案无法调解结案,查明了二被告的财产状况,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有益于执行的顺利进行,这就彰显了代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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