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飞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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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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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抚恤金的继承,是否有效

发布者:邓飞娜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9日 1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

抚恤金的分配应当根据与死者的亲属远近程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有无生活来源或需要照顾的情形等因素综合考虑。

基本案情:

曾经各自有一段婚姻的郑X女与程XX,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感情深厚,但考虑到有过一段婚姻,都没有想到再办理结婚登记, 2019年初程XX因病住院,郑X女日夜照料和陪伴对其给予关怀。由于在医院期间很多手续需要家人签字,程XX与郑X女商量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正式夫妻,截止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双方已共同生活了近8年的时间。

程XX在住院期间立下遗嘱:其抚恤金、丧葬费全部归其妻子原告郑X女所有。20195月底,程XX医治无效去世,其丧葬事宜全部由原告郑X女操办。据查,程XX死后的抚恤金有近40万元。

然而在领取抚恤金时,程XX的父母及程X的女儿程X女,不同意抚恤金由郑X女领取,要求平均分割。无耐,郑X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也就是说,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合法拥有的财产,而抚恤金是继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款项。

本案在法院起诉后,我做为郑X女的代理律师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法官也明确指出,抚恤金不是遗产,即使死者有遗嘱,但对抚恤金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按遗嘱来继承。

但向法院提出,抚恤金,可以认定为死者在死亡后,向死者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性质的金钱。并认为应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是。《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基于上述观点我积极与郑X女组织证据、分析案情,提交了聊天记录,申请证人出庭做证等一系列证据,证明郑X女与程XX的感情浓厚,生病住院期间郑X女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而程X的女儿,没有尽照顾义务,对自己的父亲感情淡漠等。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抚恤金虽然不是遗产,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抚恤金的分配方式。抚恤金,可以认定为死者在死亡后,向死者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性质的金钱。抚恤金的分配应当根据与死者的亲属远近程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有无生活来源或需要照顾的情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结合本案,死者的女儿程X女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死者的父母都是退休的公务员,也有较好的收入,其收入可以支配其有良好的生活,都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和生活困难的情形。

第二、从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尽了主要赡养照顾义务的方面来考虑。对尽了主要或较多照顾抚养义务的应当多分,而没有尽赡养和照顾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被告程X女,平时生活中基本不与其父亲来往,在其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也从未尽到足够的照顾和关爱义务,结合证人的证明在其父亲生病期间总共到医院看望过三次,每次都是短暂停留,更没有在病人住院期间进行守夜照顾。聊天记录的能够证明程X女与其父亲程XX从字里行间,对死者充满了敌意,内心是非常冷漠。

第三、从结婚证上看,郑X女与程XX的结婚时间不长,在生病时才办理了结婚证。事实上双方共同生活了8年,感情深厚,由于双方都是有过婚姻对是否办结婚证都不在意,程XX在《遗嘱》中也强调了其与妻子郑X女的感情深厚。结合《继承法》相关规定,原告郑X女对死者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在分割抚恤金时也应当多分。而程XX的女儿程X女应当少分。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抚恤金郑X女享有70%,分得抚恤金28万元,程XX的父母及女儿各分得抚恤金的10%,即每个人分得抚恤金4万元。


邓飞娜,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法学本科毕业。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