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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给付彩礼,离婚时能返还吗?--王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邓飞娜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4日 99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王某男

被告:张某女

2013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王某男家按当地的习俗在婚姻介绍人的陪同下向张某女家支付了彩礼。半年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办理完结婚登记后,各自回自己的家。虽然,法律上双方是夫妻了,但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2014年,按照习俗,原告王某为被告张某女购买了新衣、金项链等物品。原告方王某男家操办了酒席,举办了婚宴。双方开始了正式的夫妻生活,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双方到医院做孕前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被告张某女感染不适合生育的HPV病毒,该病毒主要传播途径为性传播。

检查结果出来后,被告张某女离开了原告家,自此双方开始了分居生活。原告王某男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张某发隐瞒自己的病情,双方仅有一、两次的性生活,婚后生活短暂。2014年底原告王某男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归还原告支付的彩礼。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情,收集了大量对原告方有利的证据。

向法庭提出:原告为了和被告结婚,按习俗向被告支付了彩礼并举办了酒席,给原告生活造成困难,婚后生活非常短暂,被告隐瞒了自己的病毒情,原告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当返还彩礼。

被告辩称: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原告品德恶劣。婚前给付并未致其生活困难。

庭审中,原告举证:

1、与被告方的电话录音及短信内容,证明原告王某男支付彩礼的金额;

2、婚纱及酒楼的收据,证明举办婚礼产生的费用,开支较大。

3、王某男出具的借条,证明王某男为支付彩礼和举办婚礼而借款。

4、王某男父母的病历,证明王某男父母体弱多病。

5、王某男的收入证明,证明王某男收入较少,需供养父母,支付彩礼后致家庭生活困难。

庭审后,经过本律师与法官的多次沟通,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张某女一次性向原告王某男补偿5万元。由法院制做了调解书,被告张某女也将款项给付了原告王某男。极大的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适用法规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王某男

被告:张某女

2013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王某男家按当地的习俗在婚姻介绍人的陪同下向张某女家支付了彩礼。半年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办理完结婚登记后,各自回自己的家。虽然,法律上双方是夫妻了,但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2014年,按照习俗,原告王某为被告张某女购买了新衣、金项链等物品。原告方王某男家操办了酒席,举办了婚宴。双方开始了正式的夫妻生活,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双方到医院做孕前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被告张某女感染不适合生育的HPV病毒,该病毒主要传播途径为性传播。

检查结果出来后,被告张某女离开了原告家,自此双方开始了分居生活。原告王某男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张某发隐瞒自己的病情,双方仅有一、两次的性生活,婚后生活短暂。2014年底原告王某男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归还原告支付的彩礼。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情,收集了大量对原告方有利的证据。

向法庭提出:原告为了和被告结婚,按习俗向被告支付了彩礼并举办了酒席,给原告生活造成困难,婚后生活非常短暂,被告隐瞒了自己的病毒情,原告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当返还彩礼。

被告辩称: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原告品德恶劣。婚前给付并未致其生活困难。

庭审中,原告举证:

1、与被告方的电话录音及短信内容,证明原告王某男支付彩礼的金额;

2、婚纱及酒楼的收据,证明举办婚礼产生的费用,开支较大。

3、王某男出具的借条,证明王某男为支付彩礼和举办婚礼而借款。

4、王某男父母的病历,证明王某男父母体弱多病。

5、王某男的收入证明,证明王某男收入较少,需供养父母,支付彩礼后致家庭生活困难。

庭审后,经过本律师与法官的多次沟通,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张某女一次性向原告王某男补偿5万元。由法院制做了调解书,被告张某女也将款项给付了原告王某男。极大的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适用法规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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