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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刑辩团队承办的非法经营罪办案心得

作者:张磊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承办团队:张磊刑事辩护团队

文书号:(2026)0128刑初XX号

案情简述:

2023年11月,被告人(1号)XX在明知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香烟的情况下,利用5台自动贩卖机,在承租的XXX门市内,采取扫码付款或扫码抽奖的方式对外销售香烟,从中获取非法利益。XX使用XXX等四人的银行账户收取自动贩卖机卖烟回款。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XX使用XXX四个银行账户收到上海汇付支付备付金账户经营贩卖机的回款共计XXX元。被告人XXX(2号)在明知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香烟的情况下,在XX(被告人1号)经营自助贩卖机的门市房内以略低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从中奖人手中收购香烟,将收购的香烟加价5元至20元一条的价格销售给XX, 从中赚取利益。经鉴定,XX通过银行转账向XXX支付收购烟款XXX元。

该案件定性专业分析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烟草属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经营烟草必须取得相应专卖许可,二被告人在明知自身无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实施售烟、倒烟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烟草市场专卖管理秩序,且涉案经营数额达到刑事立案及量刑标准,非法经营罪罪名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从证据层面来看,本案银行转账流水、支付平台备付金记录、涉案人员供述、涉案金额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案件事实清晰,无罪辩护无法律与事实支撑,辩护团队据此确定罪轻辩护为核心办案方向。

量刑情节与辩护核心要点

1. 主从犯区分辩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 1 号发起、主导整个非法经营活动,负责场地租赁、设备投放、资金收款等核心环节,系主犯;被告人 2 号仅参与香烟回收、转售环节,处于从属、辅助地位,获利相对较少,辩护团队着重界定其从犯身份,主张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 涉案金额精准核减:针对涉案银行账户流水、支付平台回款,辩护团队逐一甄别,剔除账户合法往来资金、无关交易流水,精准认定非法经营犯罪数额,避免涉案金额不当拔高导致量刑加重。

3. 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论证:二被告人涉案周期较短,仅两个月左右,经营行为未涉及假冒伪劣烟草,未造成严重市场混乱、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恶劣后果,辩护团队据此主张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请求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量。

4. 法定量刑区间考量:根据非法经营烟草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涉案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定刑幅度较高,结合案件事实、被告人行为情节及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系法定幅度内的合理量刑。

张磊刑事辩护团队在本案中办案心得:

本案辩护团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摒弃无效无罪辩护,聚焦主从犯界定、涉案金额核减、情节从轻等关键要点,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同时对我们也有法律警示:国家对烟草实行严格的专卖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通过自动贩卖机、私下交易、回收倒卖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一旦涉案数额达标,将构成非法经营罪,面临刑事处罚。经营此类国家专营专卖商品,务必提前取得合法经营资质,严守法律底线,避免触碰刑事犯罪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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