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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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东西后又被盗,该担责吗?

发布者:许永胜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47人看过

20154814时许,女大学生小梅(化名)在学校附近一咖啡店捡到一部iphone6 plus手机。当天晚上,小梅通过该手机,联系到失主小丽(化名),小丽也是该校学生,但由于小丽回老家了,就约定3天后小丽回校后来领取,于是小梅将手机存放于宿舍。

   可就在410晚,有小偷潜入小梅所住宿舍盗走了不少财物,包括小丽的手机。失主小丽觉得小梅捡到手机就必须负责保管,要求小梅要么赔钱要么买同款手机给她。小梅不同意,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55月,小丽将小梅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时,小梅举证证明了小偷入室盗窃的情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小梅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梅所拾得的遗失物被偷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部门。”《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对遗失物脱离自身占有并非自身意思表示的结果,所以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对遗失物的占有是一种无权占有,即拾得人并非遗失物的所有权人。但因拾得人的拾得行为,对遗失物具有一种暂时性的占有,遗失物的所有权仍然归遗失人所有。

   为了将遗失物的无权回归到其正常的应有状态,法律规定了遗失物的返还制度。即遗失物的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将遗失物返还给遗失物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交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由所有人进行领取。对于遗失物在被所有人领取前的无权占有人对遗失物的保管义务的大小,物权法所确定的义务比不当得利宽松。遗失物的拾得人只有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拾得人才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保管是因其好意行为、有利于物权回归其应有状态的行为,所以对于遗失物在归还前因拾得人的疏忽大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损毁灭失的遗失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手机系小偷入室盗窃,小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管义务,没有重大过失,更没有遗失的故意,所以,法院判决小梅对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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