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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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怎样定罪

作者:许永胜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次举报


一、卖淫怎样定罪

1、卖淫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需要定罪,但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处罚的标准如下:

(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二、该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1)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2)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3)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需要定罪,但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一般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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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律师执业资格A照。“性格决定命运,细节决定成败”,人生波澜起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万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