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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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李丹丹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508人看过

  当今时代,汽车已经成为大家的必备代步工具,但是也不能避免有时出现交通事故,突发交通事故之后,临场逃脱的也是大有人在,逃逸的形式变化多样,除驾车、弃车逃逸外,还有当事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但本身未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形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呢”?

  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也发生理解上的偏差,如有的驾驶人肇事后因害怕被打离开现场,但已报警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履行职责联系肇事人,也没有采取通知、传唤其接受调查等措施,造成相关证据缺失,这时不能认定肇事人逃逸。结合办案实际,一般肇事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为及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未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

  (3)为履行救治义务,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按时返回的;

  (4)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并且没有能力报案而离开现场,委托他人报案或本人具备报案条件后报案,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离开现场,但及时报案接受司查的;

  (6)有证据证明驾驶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事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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