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的确定
近期在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过程当中,很多当事人对彩礼返还及返还数额的问题咨询较多。根据当事人比较关注的问题,结合笔者理论及实务经验(案例)进行如下分析。
【关键词】:彩礼、彩礼返还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法规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虽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范围却未明确规定,这就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关于彩礼返还标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对彩礼的性质进行区分。对于借婚约索取财物、骗婚等与农村习俗给付彩礼要区别对待。二:是财物属性进行鉴别。对财物进行易耗和耐损鉴别,像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的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理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彩礼的范围;而对于像衣服、化妆品、烟酒等易耗物品,已消耗的可以不列为返还彩礼的范围。三:是对财物数额的判断。对于在婚约中约定的大笔财物,若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交付的,应当考虑予以返还,而男、女双方带有赠与性质的见面礼、平时交往互赠的小礼物,可以不考虑在返还彩礼的范围。四:彩礼给付后的用途。如果彩礼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该彩礼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在共同生活中已经消耗。
【直观展示:案例一】
陈某某与李某某经媒人介绍于2016年2月26日订婚。订婚当日,陈某某给付李某某及其父母彩礼10万元,金戒指一对,李某某及其父母给付陈某某1.2万元。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陈某某与李某某因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但就彩礼问题双方无法协商。陈某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及金戒指一对。一审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李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陈某某彩礼6万元。后李某某及其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某返还陈某某彩礼2万元。
从上述这个案子可以看出,该按审理的焦点有两处:彩礼范围的界定及彩礼返还的标准。
一、彩礼范围的界定
本案一审法院将陈某某给付李某某及其父母的聘金10万元认为为彩礼,对陈某某给付李某某的金戒指认定为赠与,但未明确李某某及其父母给付陈某某的1.2万元的性质。二审法院对上述款项的性质也未作明确。笔者认为:基于农村订婚习俗中确实存在男女双方互赠送金戒指的传统,另外,金戒指数额较小,故认定为赠与合情合理。而对于李某某及其父母给付陈某某的1.2万元,由于数额较大,可以在应返还的财产数额中予以扣除。
二、关于彩礼返还比例的参考因素
《婚姻法解释(二)》虽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具体返还的比例及返还比例参考的要素均未明确规定,这给律师及法院在代理、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的认定,也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矛盾的激化。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彩礼返还比例的问题:?、区分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判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衡量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④、衡量双方家庭经济状况。
【观点】
《婚姻法解释(2)》第十条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约关系为主要判断标准。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约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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