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伟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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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戴伟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4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文,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嘉穗、人民陪审员张龙宝、方文华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30日,被告以客户货款未到帐,厂里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承诺两天归还。当日,原告通过农行转账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始终未还。2017年3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4月22日之前归还借款,但到期仍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林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30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张某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款转至被告账户。2017年3月2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4月22日之前归还借款。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故涉诉。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证,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依约及时归还原告全部借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及时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25,000元;

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张某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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