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唐XX君,
被申请人(驾驶员,车主):易XX,男,
申请事项:
冻结易XX在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余额(截止至2017年12月为136 XXX.12元)及后续部分。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易XX驾驶湘A6XXXX号小型轿车在香樟路中国建行前路段与申请人相撞,造成申请人受重伤。经XX区交警大队认定:易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唐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申请人受伤后,在长沙市XX医院进行抢救,伤情诊断:“1.特重型颅脑外伤;2.多发面颊骨骨折;3.肺挫伤;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月9日治疗期间,前后行“右、左颅骨去骨瓣减压术,硬脑膜修补”手术、“脑室-腹腔分流术”,共产生费用516 313元,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时机动车须承担交强险之外60%责任之规定,易XX仍拖欠医疗费83787元(治疗期间易XX垫付6万元,阳光保险垫付17万元)。2017年1月9日,长沙市XX医院因申请人欠费高达24万元,出具《催款通知》责令:“再补缴30万元,以便继续治疗”。易XX拒不支付医疗费,申请人负债累累根本无钱救命,遂于2018年1月10日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月11日,长沙市XX医院又出具《疾病诊断书》:“目前病情仍危重,需继续住重症监护室治疗,目前重症监护室日均费用约3 500元,预计重症监护室继续住院30天,下一步颅骨修补预计额外花费100 000元”。换句话说,2017年春节前,被申请人易XX负有支付医疗费24万元的法定义务。
2018年1月11日,贵院出具2018)湘01XX民初1XX号《案件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唐XX与易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随后,申请人初步查实,得知:易XX有固定工作,系一名XXXX,长沙市范围内并无固定房产(见《无房证明》),但是在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余额为136XXX.12元,且被申请人易XX在2016年2月XX4日提取了部分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为避免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杜绝被申请人因逃避债务而采取转移财产的措施,保障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易XX在 公积金余额(截止至2017年12月为136 XXX.12元)及后续部分。申请人自愿提供相应的担保,对财产保全错误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赔偿其经济损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2018.1.14
附证据:1、《门诊、急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书》2018.1.11;
2、无房《证明》、《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信息》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并非生活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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