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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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侦查阶段自我辩解意见》

发布者:杨昌武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484人看过

侦查阶段自我辩解意见

尊敬的人民警察及各位领导:

您好,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查阅、批示本人的该份报告。

我是2017年  月  日  时发生在某某路口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张三,事故造成了驾驶员王五、乘客王小五(系夫妻)两人当场死亡,给两个家庭带来的深重灾难和悲痛,我深深地自责和愧疚。一方面,事故现场的惨况依然历历在目,两条鲜活的生命因我喝酒、超速的违规驾驶行为而消逝,我犯了不可挽救的大错,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是必然的!另一方面,看着我年迈的父母、待业的妻子、两个嗷嗷待哺的小孩,一旦我身陷囹圄,丧失自由,家庭崩溃、妻离子散的凄惨又必将发生!

我足额赔偿获得家属谅解,并恳请司法机关对我从轻、减轻处罚的意愿。我重新燃起了对自由的强烈渴望。在次,为自己交通肇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有效的辩解,恳请司法机关对我从轻处罚:

第一、发生事故时,我并未逃离事故现场,并配合120急救中心救治、如实向交警办案单位供述案情事实,有自首和悔罪的表现。

二、事故发生后,为了弥补其家属的精神创伤,本人通过将唯一住房低价出售、向亲朋好友筹借、民间高息贷款等途径和方式,竭尽全力凑足100余万元分别交给了死者家属,家属出具《谅解书》2份,我积极的悔罪表现,有效的化解双方矛盾,也最大限度的降低了事故影响,足额赔付、取得家属谅解的悔罪行为希望能成为我免于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从轻及减轻判决的参考依据。

三、死者家属对我事发后认罪态度给予了高度肯定,出具《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请示报告》,证实:王五存在无牌、无证、未带头盔行驶的事实,庄严承诺“如王五确实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家属亦相信政府机关能依法、依规、公正裁决。”此报告明显是为了减轻办案单位对事故责任划分的顾虑,认可我不应承担事故全责的案件事实。

四、王五夫妻死因均为颅脑损伤致死,且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过失行为也加重了事故后果。这并不是我要逃避法律责任的狡辩,而是因为新闻报道中经常听到“死者未带头盔也是事故的原因”,却从来没有听到“伤者佩戴头盔是受伤的原因”这一说法,毕竟制作头盔的最终目的就是预防头部在外力撞击下发生伤亡事故,防止和减轻损害后果(此情形与建筑工地必须佩戴安全帽的规定具有相通性)。换一个角度思考,假如两人均佩戴安全帽而文明骑行,那么因头部受伤可能不会那么严重;头部重伤致两人同时死亡的最惨重的结果也有可能不会发生。因为日常生活中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佩戴安全帽”的死亡人数和事故死亡比例远远低于“未佩戴安全帽死亡”是不争的事实。

五、《事故认定书》以“驾驶员王五无牌、无证在机动车道路中间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为由,认定:王五应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相应的会减轻对我的处罚。

六、我系初犯、首犯(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与死者毫无瓜葛和恩怨,并没有故意致人伤亡的犯罪动机,希望司法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基于自首、初犯、足额赔偿、达成谅解、死者自身存在过错、家属和交警部门均认为我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卖房抵车筹钱赔偿等各种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结合“鼓励和倡导肇事方进行积极赔偿、降低或化解社会矛盾”的刑事和解政策,恳请司法机构对我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再次,感谢!

此致

 交警中队

 公安分局

 人民检察院

报告人:  

日期:  

附:卖房合同、无犯罪记录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妻子待业证明、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请示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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