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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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取保候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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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交通事故)

发布者:杨昌武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470人看过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张三

上诉人2017年 月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6月  日取保候审,8月 日侦查终结,9月 日检察院以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提起公诉,10月  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庭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上诉人不服法院(2017)湘0103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遗漏了上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事实。2017年5月11日,上诉人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乙方(受害人家属)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一切责任”、“乙方将请求相关司法机关对于甲方免于刑事处罚,如果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乙方有责任出庭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从协议内容来看已经达成了刑事和解。一审法院虽然承认《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符合证据三性,但是没有对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之规定,依法可获得从宽处罚。

二、一审法院在庭审阶段对上诉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但是判决书中却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全部遗漏,程序违法。上诉人及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无犯罪记录证明、李四无业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收款收据、《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请示报告》、无房证明等多份证据拟证明上诉人系初犯、卖房赔偿、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等事实,检察院质证阶段无异议(庭审笔录),法院当庭采纳以上证据(庭审笔录),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却遗漏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及法院对证据的综合采信问题,程序违法。

三、一审法院认定了上诉人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对于该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却没有体现在一审判决书中。受害人王某某无牌、无证、未戴安全头盔且占道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存在一定过错,相应地减轻上诉人社会危害性,是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换句话说,上诉人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与同类案件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减少了1年以上的刑期,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之规定,确定基准刑为三年,依法享有了判处缓刑的前提条件。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保护现场,打救助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的事实没有从轻量刑的考虑。一审法院仅考虑了上诉人自首、赔偿加谅解、初犯等三种量刑情节,却忽视上诉人保护现场,打救助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仍然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一)交通肇事罪:(2)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且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之规定,上诉人可减少基准刑的20%(即酌定从轻),一审法院没有体现该量刑标准。

五、上诉人拥有诚信、敢于担当的优秀品德,也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因赔偿损失已一无所有,法律、法院和法官大人宣告缓刑“网开一面”,更能彰显法律赏善罚恶的公平正义。

1上诉人具备诚信、敢于担当的优秀品格。上诉人在事故发生之后,保护现场、电话报警、等待交警处理(不逃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首);变卖房屋筹资赔偿(倾其所有赔偿);按城镇标准全额支付农村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受害人家属赔偿金(及时、超额赔付);下跪忏悔、认罪认罚和当庭悔过的一系列行为(悔罪表现)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得到了办案警官和检察官的一致认可。上诉人具备诚信、敢于担当的优秀品格,在事故发生后的言行举止,从法律、道德层面均无可挑剔,值得网开一面进行挽救。  

2、上诉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首先,上诉人按照交通事故城镇居民全责的标准赔偿;其次,为了凑齐124万元巨额赔偿金,变卖夫妻名下唯一住房,倾其所有进行赔偿;然后,最后,上诉人及父母亲曾多次上门赔礼道歉、下跪忏悔、恳求受害人家属谅解;最后,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认罪伏法。

3、上诉人倾家荡产赔偿损失,负债累累,如今一无所有,悔罪表现令一审旁听人员无不动容、潸然泪下。一方面,上诉人及时、足额赔偿,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受害人家属发自内心的谅解了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并与上诉人达成了刑事和解,降低了社会危害性。上诉人在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明知两名被害人系农村户口的情况下,按照全部责任的方式赔偿,上诉人,其出售唯一住房负债累累向受害人家属足额赔偿款124万元,悔罪之诚意,可昭日月,一审旁听人员无不动容、潸然泪下!审判机关不能对上诉人“倾家荡产、负债累累赔偿”的悔罪表现熟视无睹!

4、上诉人特殊的家庭情况值得同情,亟需宣告缓刑“网开一面”。上诉人上有父母、岳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一个  岁、一个未满1岁的小孩需要抚养,妻子李四无经济收入在家待业,一旦丧失自由,全家老小没有经济来源,已经没有房屋居住,生存、生活必然陷入绝境。判决缓刑是挽救家庭的唯一“救命稻草”,只要是一个正常的充满人文关怀的人和社会都肯定不忍看到上诉人一家流落街头、妻离子散!

六、“认罪认罚、赔偿从轻”的司法理念有着积极的社会作用。足额赔偿并认罪认罚制度对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化解双方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挽救上诉人等各方面有积极的社会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6、《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诉人变卖家产倾其所有的赔偿、认罪认罚、有真实的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依法从宽处理。

七、推进司法改革,审判机关也需要重视社情民意,努力做好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的最后一道“防火墙”、“防洪闸”!

第一,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重视社情民意,关注舆论导向。“赔钱不坐牢,坐牢就不赔钱”的小市民观念虽然不准确,但非常直观的反映“赔偿从轻”的功利主义刑法理念已经渗入到日常生活当中,足额赔偿往往意味着能获得从轻处罚。上诉人倾家荡产的赔偿,却换不到一审法院的宽大处理,这在现行社会背景下不免有违背民意之嫌疑,是对上诉人及全家的不公!也是对千千万万已经赔偿或准备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被告人不公!

第二,杜绝个案不公与公序良俗等道德因素产生重大冲突。判决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是司法审判的最低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才是司法审判的价值追求。社会主流观念应当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引导被告人自首、倡导积极赔偿,化解社会矛盾。个案“赔偿不从轻”的量刑大范围出现在类似案件中,则必然会抑制肇事司机的赔偿积极性,不利于保障受害人及家属经济利益,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南京彭宇案对社会良知的毁灭性打击还历历在目,审判机关需要引以为戒,贯彻落实“赔偿+谅解”量刑从宽的刑事和解制度,努力做好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的最后一道“防火墙”、“防洪闸”!

综上所述,上诉人具备多种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从轻发落,判处上诉人缓刑。上诉人代表全家,代表千千万万触犯交通肇事罪的驾驶员在此叩谢!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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