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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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取保候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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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交通事故构伤残,伤残赔偿金依年龄增加而递减

发布者:杨昌武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4日|分类:交通事故 |7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常某乘坐市内公交内,下车时被公交车门挂倒,导致乘客常某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雨花区交警大队认定公交司机袁某某承担全责,公交车主通畅巴士公司不愿意支付任何费用,遂以承担全部责任方式将被告(相关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伤残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法院以原告年满74周岁为由,判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担6年的伤残赔偿金壹万八千余元,车主承担保险公司之外的补偿责任,有力的保障了老年伤者的利益。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5条: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点评:法院根据身份证、户口本、伤残鉴定意见书和事故认定书综合认定6年的伤残赔偿金,尊重客观事实,法律适用准确,各方当事人均服从雨花区一审终结,迅速执行该生效判决,达到了维护法律权威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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