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与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不少人会遇到这样的困惑:“政府的行为让我利益受损,我能告吗?”“被城管罚款、被教育局拒绝办学申请,这些事能起诉吗?”其实,行政诉讼并非“无所不包”,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因此,分清哪些事可以告、哪些事不能告,是行政维权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老百姓最常遇到的可起诉情形。
第一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最常见的行政行为之一,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比如,个体户因违规经营被市场监管局罚款,车主因违章停车被交警部门处罚,企业因环保不达标被责令停产停业,只要认为这些处罚决定违法、不当,或者处罚过重,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
第二种,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比如查封店铺、扣押车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执行则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比如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划拨款项等。只要认为行政机关采取的这些措施违法、程序不当,或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起诉。
第三种,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比如,政府与企业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却无故违约不履行;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未按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或者擅自变更补偿标准,这些情况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协议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比如,行政机关无故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行要求企业变更经营模式、转让股权;或者违法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些行为都属于可起诉的范围。
第五种,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比如,行政机关擅自向企业、个体户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强制要求公民、法人参加不必要的培训、缴纳保证金等,都可以依法起诉。
除此之外,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行政机关相关的纠纷都能提起行政诉讼,以下几种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起诉);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四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能帮我们避免“白跑一趟”,在维权时少走弯路。如果不确定自己遇到的情况是否可以起诉,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维权方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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