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能直接起诉吗
公安机关不能直接起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里,起诉分为自诉和公诉。自诉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直接向法院提起;而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所以,公安机关没有直接起诉的权力,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主要是侦查,起诉权由检察院行使。
二、公安机关能先行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公安机关能扣押车辆多长时间
公安机关扣押车辆的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情况下,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车辆作为证据被扣押,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若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需注意,不同案件涉及车辆扣押的具体规定和流程会有所差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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