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何进行确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需遵循一定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中有没有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中有缺席判决的规定。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是为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避免被告恶意逃避诉讼。
另外,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能确保诉讼效率和司法权威,防止当事人不当拖延或阻碍诉讼进程,让法院可在一方当事人未充分参与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应该谁承担
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需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行为遵循“先取证、后裁决”原则,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已具备充分证据。
但在特定情况下,原告也需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原告起诉时需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明确被告如何确定至关重要。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共同作出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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