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由谁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主体大多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用权造成损害,这个行政机关就得负责赔偿。
要是多个行政机关一起做出致害行为,它们就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得连带赔偿。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权力时侵权,它自己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规行使权力致害,委托的行政机关得担责。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有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由其赔偿;没有的话,撤销机关来赔偿。判断行政赔偿承担者,得看具体情况。
二、行政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划分
行政赔偿责任认定划分主要考量以下方面:首先看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如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可能引发赔偿责任。比如违法拘留、违法实施罚款等。其次,要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若损害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导致,行政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再者,需明确赔偿义务机关。一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若行政行为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若是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最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方式,如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以此来准确认定划分行政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
侵犯人身权情形有: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情形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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