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案件管辖由谁管辖
1.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遵循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这一规定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同时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以及防止滥诉。
二、
特殊管辖规定适用
1.在特殊情况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当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三、
地域管辖的原则
1.地域管辖的原则主要体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这一原则的实施,既考虑了当事人的诉讼便利性,也便于法院进行通知、调查取证和执行工作。
3.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还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进一步体现了地域管辖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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