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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郭春华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次举报


一、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概念不同:

  (1)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单方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

  (2)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1)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其行为直接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2)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则主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其行为针对的对象和事件具有普遍性和不确定性。

  3.法律特征不同:

  (1)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2)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其法律效力体现在对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指导和规范上。

二、

具体行政行为类型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行政处罚: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行政检查: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进行的单方面了解,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允许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

抽象行政行为种类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羁束行为:指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指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具体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必须经过公告、听证等程序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指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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