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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几种

作者:郭春华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04次举报


一、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几种

  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4.执行力。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二、

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具有从属法律性,要依据法律作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

行政行为的主体

  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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