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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如何审理的

作者:郭春华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9次举报


一、

行政诉讼是如何审理的

  1.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答辩;

  4.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理,作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有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的规定有:人民法院要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三、

行政诉讼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都需要开庭审理,以便法院能够公开、公正地审理案件。但是,如果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而是进行书面审理。此外,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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