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对方表达谅解时是否可以撤销对其行政拘留
对方谅解不能撤销行政拘留决定,除非被处罚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
什么情况不执行行政拘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
行政拘留期限是否折抵刑期
行政拘留可以折抵相应刑期的。拘留后被逮捕,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之前被行政机关进行过罚款的,可以抵扣法院判处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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