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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撤销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

作者:郭春华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1次举报


一、

怎样撤销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

  撤销行政诉讼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情形。是否准许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

行政诉讼举证范围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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