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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能否撤诉案件

作者:郭春华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0次举报


一、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能否撤诉案件

  行政诉讼可以撤诉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什么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如下: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直接起诉的原则上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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