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法律关系有什么特性
行政法律关系有的特性如下: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在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其他法律关系在平等主体间产生;
2.调整法律不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有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民法典调整。
三、
谁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就是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比如行政机关。
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是同一个概念。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具体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同一概念,行政主体是不同概念。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