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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具体性质的行政争议

作者:郭春华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1次举报


一、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具体性质的行政争议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具体性质的行政争议: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其它。

二、

行政纠纷的诉讼时效

  我国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为六个月。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行政争议

三、

行政纠纷的诉讼费谁承担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败诉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行政赔偿案件,不论诉讼标的多少,一律不收取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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