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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有哪些独特的原则

作者:郭春华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0次举报


一、

行政诉讼中有哪些独特的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二、

行政合同诉讼该起诉谁

  行政合同诉讼该起诉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中

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有相关法对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外,法律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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