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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限有哪些

作者:郭春华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64次举报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限有哪些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一般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国安部门,海关,工商部门以及税务部门。《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

  行政机关享有: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强制执行权。

二、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应当以什么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违建如何索赔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违建不能索赔。

  违章建筑被强拆一般不能获得赔偿。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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