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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登记是否可诉

作者:郭春华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5次举报


一、征地补偿登记是否可诉

  征地补偿登记可诉。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是什么标准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我国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如下: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

  2.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应当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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