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太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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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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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后无罪释放一案

发布者:饶太益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861人看过

案件描述

本律师承办的洪山区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孙某强奸案,受害人以身上有伤为由向公安报案,随后公安机关便将被告人控制并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后被告人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经认真查阅案卷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案件存在许多疑点,司法机关掌握和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各证据之间难以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锁链。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要违背妇女意志,二是要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而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要结合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前的交往情况、案发当时的环境、妇女性格、性质、性交后的心理态度及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此,本律师便大胆地提出的为嫌疑人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后被采纳,最终以检察院撤诉、被告人被释放结案。

律师体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就是说证据处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无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及“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仅有被害人的控告,且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同时被告人的前几次供述是在承办警官的威胁、引诱下做出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机关亦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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