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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债务后,不得再次民事起诉

发布者:武景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670人看过


案件摘要:原告温某的女儿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924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46680元,二被告出具书面欠条二张。二被告承诺2016年年底一次性还清。还款期届满后,二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律师代理被告,强调了刑事案件已经明确判决债务承担人,不得再次民事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20171226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30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中的诉讼事项己进行确认,且该份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故温某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系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某的起诉。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己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1)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1)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己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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