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晓晴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9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2年6月10日,于某送孩子上学后返回家途中,被徐某驾驶的私家小乔车碰撞致伤,徐某立即将于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查为:锁骨骨折,做了内固定,住院18日,花去医疗费13365.00元,徐某为其支付8000.00元,出院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来于某一直找不见徐某,案件陷入了瘫痪状态,于某委托我为其代理民事诉讼,我在县交警大队调取徐某的个人信息资料,到该资料记载的地方(县城东环路3号)去找徐某,整整找了一个早晨,都未找见。后来听人说徐某喜好打麻将,于是我连续4个晚上去麻将馆逐个麻将馆找徐某,结果均未果。后又得知徐某住在本县城房产局的一个栋楼上,我有一早晨专门登门去这家找徐某,结果门开了,出来搭话的是为老大妈,她招呼我进屋拉闲,一问才得知这户的确是徐某的房子,已经出租给这位老大妈居住半年时间了,那么徐某究竟住在哪里?案件又一次陷入了迷惘。我又多方打听徐某的行迹,得知徐某除过麻将,就是跳舞,于是有一天晚上,我到舞厅去碰碰运气,看能碰见徐某吗,结果不出所料,在人群里看见了徐某,于是我把徐某叫到外面去给他讲清法律规定,要求他向我提供该车投保的保险合同。徐某过了几日终于把保险合同送来了,而且说了他的住址,联系方式,本案终于有了豁口,我以单位名义委托鉴定,对于某今后治疗费、伤残等级均进行了鉴定。后起诉法院,列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徐没为第二被告,法院受理并如期进行了开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后决定由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于某赔偿4万余元,案件得以息事宁人,当事人双方都比较满意。
通过本次代理,我感觉到只要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用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案子最终就会得到公正的社会效果。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2年6月10日,于某送孩子上学后返回家途中,被徐某驾驶的私家小乔车碰撞致伤,徐某立即将于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查为:锁骨骨折,做了内固定,住院18日,花去医疗费13365.00元,徐某为其支付8000.00元,出院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来于某一直找不见徐某,案件陷入了瘫痪状态,于某委托我为其代理民事诉讼,我在县交警大队调取徐某的个人信息资料,到该资料记载的地方(县城东环路3号)去找徐某,整整找了一个早晨,都未找见。后来听人说徐某喜好打麻将,于是我连续4个晚上去麻将馆逐个麻将馆找徐某,结果均未果。后又得知徐某住在本县城房产局的一个栋楼上,我有一早晨专门登门去这家找徐某,结果门开了,出来搭话的是为老大妈,她招呼我进屋拉闲,一问才得知这户的确是徐某的房子,已经出租给这位老大妈居住半年时间了,那么徐某究竟住在哪里?案件又一次陷入了迷惘。我又多方打听徐某的行迹,得知徐某除过麻将,就是跳舞,于是有一天晚上,我到舞厅去碰碰运气,看能碰见徐某吗,结果不出所料,在人群里看见了徐某,于是我把徐某叫到外面去给他讲清法律规定,要求他向我提供该车投保的保险合同。徐某过了几日终于把保险合同送来了,而且说了他的住址,联系方式,本案终于有了豁口,我以单位名义委托鉴定,对于某今后治疗费、伤残等级均进行了鉴定。后起诉法院,列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徐没为第二被告,法院受理并如期进行了开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后决定由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于某赔偿4万余元,案件得以息事宁人,当事人双方都比较满意。
通过本次代理,我感觉到只要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用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案子最终就会得到公正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