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上诉被驳,维持原判获赔342786.46元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一审胜诉+二审维持
案件概要:
当事人骑行电动自行车与轻型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住院治疗203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一审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共计342786.46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律师办案过程:
郭丽华律师担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律师在诉前即协助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固定医疗费、住院病历、误工证明、护理证明、被抚养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庭审中,郭律师就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逐项论证,主张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争取被抚养人生活费。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10%非医保用药”抗辩,郭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依法不应扣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8000元、返还垫付款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44786.46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办案心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律师要善于运用统计部门发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行业平均工资等数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同时,对于保险公司常见的“扣除非医保用药”抗辩,要指出其举证责任,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