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偿223744.76元
代理人:郭丽华律师
案件内容:
当事人被重型半挂车倒车时碰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住院治疗20天,花医疗费33997.76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双踝支具费等共计223744.76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难点:
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主张应在内固定拆除后再进行鉴定;
保险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赔偿数额错误;
保险公司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如何证明内固定是否拆除对伤残等级无影响。
律师办案专业过程:
郭丽华律师在诉前即协助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固定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庭审中,郭律师就误工费计算标准、护理费标准、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等逐一论证,主张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争取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内固定未拆除,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抗辩,郭律师指出受害人伤情处于稳定状态,即使未取出内固定,仍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且保险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任何异议,二审中再提异议于法无据。同时,郭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在一审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和质证权利。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3744.76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